呼和浩特市原副市長薄連 資料圖
  薄連根非法收受近4000萬財物
  近日,呼和浩特市原副市長薄連根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一案,由包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一同被提起公訴的,還有另外6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單位。
  據瞭解,該案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依據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7人4單位被公訴
  被告人薄連根原系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曾任烏海市市委常委、副書記、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市委常委、副市長,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受賄罪,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一同被提起公訴的還有另外6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單位。
  6名被告人分別是:被告人陳茂勇,原系內蒙古五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內蒙古保全農產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內蒙古紫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內蒙古凱蒙五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監事,2012年12月13日因涉嫌詐騙罪,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3年6月3日因涉嫌單位行賄罪,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被告人董娜,原系內蒙古保全農產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0年4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2013年4月17日因涉嫌單位行賄罪,經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經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被告人閆雪松,原系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賽罕區分局副局長,2013年1月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年6月24日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東升和被告人王麗瓊,均原系呼和浩特市土地收購儲備拍賣中心工作人員,分別於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4年1月18日經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
  被告人馬剛,原系呼和浩特市土地前期成本審核小組工作人員,2013年1月8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經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2014年1月18日經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
  4家被告單位分別是:內蒙古五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鑫公司”)、內蒙古紫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辰公司”)、內蒙古保全農產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全公司”)、內蒙古凱蒙五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蒙五鑫公司”)
  薄連根非法收受近4000萬財物
  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薄連根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897.4031萬元、美元9萬元、歐元0.5萬元。
  被告人陳茂勇作為五鑫公司、保全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紫辰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開發項目取得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為了達到使這3家公司少繳土地出讓金的目的,無視國法,指使公司其他工作人員採取虛列徵地、拆遷補償費用、偽造相關補償手續,加大土地前期成本的方式,騙取國家土地出讓金8417.1383萬元。
  被告單位五鑫公司、保全公司、紫辰公司、凱蒙五鑫公司在項目開發及相關手續審批過程中,由陳茂勇代表上述公司單獨向薄連根行賄82.648萬元,指使董娜向薄連根行賄70萬元,合計152.648萬元。其中,五鑫公司、保全公司、紫辰公司行賄110萬元;凱蒙五鑫公司行賄42.648萬元。
  被告人薄連根、閆雪松、馬剛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告人劉東升、王麗瓊身為受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各自在審核五鑫公司、保全公司及紫辰公司土地前期成本抵頂土地出讓金的過程中,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違反規定審核批准項目,致使陳茂勇以五鑫公司、保全公司和紫辰公司名義偽造的虛假土地前期成本抵頂了公司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最終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8417.1383萬元。
  被告人閆雪松在審核上述項目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6.1718萬元。
  被告人薄連根、陳茂勇、閆雪松分別觸犯數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陳茂勇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單位行賄事實,系自首,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娜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照《刑法》相關規定,應當撤銷緩刑,數罪並罰。
  最終,包頭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薄連根的刑事責任;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追究陳茂勇的刑事責任;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追究閆雪松的刑事責任;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劉東升、王麗瓊、馬剛的刑事責任;以單位行賄罪追究五鑫公司、保全公司、紫辰公司、凱蒙五鑫公司及董娜的刑事責任。
  此案將擇日開庭審理。(北方新報 高瑞鋒 郭丹丹)
(編輯:SN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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