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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次修訂,能夠對領導幹部的真實人品、實際工作能力以及實際工作成績加以考核選拔,細化規定的可操作性很強。”1月16日,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劉素華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太平洋房屋者表示。
  近日,中共中巴里島央印發了《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下稱《條例》),在2002年頒佈的文件基礎上進行修改和完善,增加了“裸官不得提拔”等許多細節性的選拔條件和評價標準,使得黨政幹部選拔任用更加有法可依。
  對於修訂後的《條例》台北港式飲茶,官方給出的定位是“根據新形勢新任務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做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
  “亮點頗多”成為外界對《條例》修訂的HI-Q褐藻糖膠評價。
  《條例》列出了選拔任用領導幹部必須遵循“依法辦事”等七大原則。對比2002版,新信用貸款《條例》增加了“以德為先”原則。
  “增加這種軟性評判條件,選擇‘德才兼備’的領導,體現的正是選用領導幹部,要接受來自社會底層、客觀的、發自內心的、符合社會基本的價值的評判,這樣才能推進整個社會風氣、社會道德的進步。”劉素華說。
  新版《幹部任用條例》另一個亮點是,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等“劣跡”行為的,將不能被列為考察人選。
  “對於‘裸官’的限制,其實是回應社會的關註。因為有太多的‘裸官’,他們對於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忠誠性備受質疑,這樣的人不應該出現在公職崗位上。”劉素華認為,增加這一規定有利於消除“裸官”現象。
  業內專家指出,新《條例》把過去的原則性標準具體化,體現了新的選拔任用制度防範庸官貪官的預防性功能。其中,“群眾公認度不高”,反映了當事人的德與才均不能服眾、群眾基礎差;對於“裸官”的限制,主要出於防範腐敗行為尤其是貪官外逃的考慮。
  劉認為增加“公眾認可”的評判標準意義尤其深遠,其能夠改變當前存在的“對上負責,對下不管”的官僚主義作風。有了這項規定之後就能夠督促官員更加關註領導行為的實際效果,即符合社會大眾利益的政績行為。
  新《幹部任用條例》還實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將舊標準“提格”到“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出現“帶病提拔”等現象,原來是追究主要責任人、直接責任人;今後,黨委主要領導、組織部門和紀檢部門的有關領導,都要擔責。
  此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相對2002年的規定,對於被免職幹部加大了問責力度。
  劉素華認為,有缺陷的權力運行機制和公共資源管理機制是腐敗泛濫的客觀條件,因此反腐的關鍵在於改革幹部任用機制。此次中央修改《條例》可以看作是從“根本”上杜絕腐敗的一項重要改革。
(原標題:“裸官”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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